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依法開展,在業主醞釀、協商并達成共識的基礎上,主要工作程序包括:
(一)書面申請。符合加裝條件的實施主體向住宅所在地區(市)政府指定的牽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,區(市)政府牽頭部門進行現場踏勘,提出初步審核意見。經初步審核同意后,由區(市)政府牽頭部門組織實施主體、業主委員會代表、區(市)有關部門和單位等召開可行性論證會,綜合參會各方意見,確定是否同意加裝電梯。明確同意的,實施主體方可依法開展工作。
(二)前期準備。實施主體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加裝電梯設計,設計單位應對加裝電梯的設計方案負責。加裝電梯的設計方案應進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,在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,實施主體應與異議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。實施主體應當制訂電梯加裝、配置、運行維護等方案,并書面征求相關業主意見。
(三)辦理手續。住宅未預留電梯井的,實施主體應到所在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規劃管理手續;可能影響或改變供水、排水、供氣、供熱、供電、通信、消防、人防、雷電災害防護等裝置設施的,應按規定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;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法規辦理相關施工許可手續。電梯安裝施工前,施工單位應到所在區(市)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施工開工手續。
(四)施工驗收。實施主體應依照法律、法規規定開展施工圖設計、審查等工作,并由電梯制造商或其授權的具有安裝資質的單位加裝電梯。加裝電梯項目竣工后,實施主體應組織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單位參加竣工驗收,并按有關規定向區(市)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;擬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項目,應邀請建設、財政部門參與竣工驗收,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建部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。項目形成的檔案應按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。加裝的電梯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,電梯使用單位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,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。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不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,也不在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簿上注記。相關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變化的,出讓人應告知受讓人加裝電梯的事實并移交有關資料。